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準出境:
(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
(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尚未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出境的;
(四)因妨礙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在規定期限內不準出境的;
(五)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機關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其親屬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國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時,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護照證明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