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調整公證服務收費的通知。
壹.法律行為的證據
(1)合同和協議的證明
1.經濟合同證明
(1)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房屋轉讓、房屋買賣、股權轉讓按以下標準收取:
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比例為0.3%。比例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0.25%;5000001元至1000000元,0.2%;1000001元至20000000元,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1%;50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0.05%;10000001元,0.01%。
(2)其他經濟合同的證明按以下標準收取:
投標金額不足2萬元的,收取比例為1%;20001元至50000元為0.8%,50001元至100000元為0.6%;10001元至500000元,0.5%;500001元至1000000元,0.4%;100001元至2000000元,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0.1%;4000001元,0.05%。
2.證明民事協議,每件收費100-200元,涉及財產關系雙重征收。
(2)收養關系證明:1。親生父母* * *放出去收養的,每件收費300-500元;2.親生父母單方面放出去收養的,每件收費500-800元;3.如果是其他監護人放出去收養,每件收費700-1000元。
(3)財產繼承、贈與、遺贈證明,按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