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遺棄罪是指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構成遺棄罪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即:
(1)個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受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限於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老、幼、病或其他家庭成員。
(2)客觀要素。客觀上講,本罪表現為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所謂老、幼、病或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下列情形的人:
因年老、殘疾、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
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對於因年幼或智力低下而無法獨立生活的人,除了有這種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問題。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且有贍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樣條件的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沒有法律上的相互贍養義務,就不存在遺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被監護人或看護人罪。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或者看護責任的人虐待被監護人、看護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壹款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