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原因如下:
1,《律師法》第十三條:“國家機關的現任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此外,根據《法官法》和《檢察官法》,法官和檢察官離任後作為律師執業的時間和地點仍有限制。
2、但如果有特殊規定,根據特別法歸因於壹般法的原則,可以當例如:
公務員可以成為律師。2003年6月5438+2月65438+4月,“重慶市首批公職律師證書頒發儀式”在重慶市委辦公廳會議室舉行,向36個單位的81名公職律師頒發了公職律師執業證書。這是重慶律師行業發展史上的壹個重要歷史時刻,是新時期重慶律師行業的壹件大事,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壹件大事,標誌著重慶市公職律師審判工作的開始和重慶市律師工作改革的進壹步深化,必將對重慶市律師工作、司法行政工作乃至整個依法治市工作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