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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被保全的財產可以執行嗎?

被保全的財產可以執行。對方財產被保全,錢可以在壹審法院判決生效後強制執行。財產保全是人民法院為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或者避免財產損失,而采取的限制處分當事人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的強制措施。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財產保全應符合哪些條件:

1,保全的案件壹定是給付的訴訟;

2.采取財產保全是必要的;

3.當事人申請。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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