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檢查、疾病調查、醫療並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
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和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基本醫療設備。
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中,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得工資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本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按照
法律參與機構的民主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壹條在執業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檢查、疾病調查、醫療,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基本醫療設備條件;(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四)參加專業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五)在執業中,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獲得工資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七)對本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本機構的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