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條例》要求:
1.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汙水,已經設置的排汙口必須拆除;
3.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
4.禁止堆放、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5.禁止設立油庫;
6.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畜禽和生物網箱養殖;
7.禁止遊泳和其他可能汙染水源的活動。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為防止飲用水水源汙染和保證水質,劃定的、需要特殊保護的壹定範圍的水域和陸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壹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保護區外劃分準保護區。
將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的壹定水域和陸域劃定為飲用水地表水源壹級保護區。壹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ⅱ類標準,並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遊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