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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正當手段謀求公款出國,情節嚴重的,給予什麽處罰?

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移交司法部門處理。黨規要追究,刑法要追究。此外,監察部令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懲治公款出國(境)旅遊及有關紀律處分的規定》將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第七條擅自批準或者同意在國(境)外停留、繞道安排行程,或者前往未經批準進行公務活動的國家(地區)或者城市,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第八條派出單位和審批管理部門因公出國(境)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導致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發生,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第九條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公款出國(境)旅遊不制止、不查處,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第十條用公款出國旅遊的,責令退還用公款支付的壹切費用。第十壹條處分程序和不服處分的申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十二條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問題,應給予黨紀處分的,移交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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