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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債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以房抵債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規定,債務到期後,債務人已與債權人達成以房屋清償債務協議的,除非房屋權屬轉移手續已辦妥,債務人請求宣告以房抵債協議無效或者變更、撤銷以房抵債協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只要沒有法律上的無效,人民法院都是認可以房抵債的法律效力的。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處理以房抵債協議還有壹種情況,即債務到期後,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了以房抵債協議但未辦理過戶手續。這種情況下,債權人不應直接起訴債務人轉讓房屋,否則人民法院會告知其變更訴訟請求。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應當起訴債務人履行到期債務。不履行的,在判決執行期間,可以拍賣以房抵債協議中約定的房屋,優先償還債權人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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