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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判決、判決、裁定、通知、執行”有什麽區別?!

裁定:行政或司法機關在審判或執行判決過程中,為處理程序問題和壹些實體問題而作出的決定。

在中國,民事裁定適用於以下領域: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訴訟的中止或終止;糾正判決書中的文書錯誤;中止或終止執行;不執行仲裁裁決;不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可以對不可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決提出上訴。當事人對訴訟保全和先行支付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刑事裁定主要用於解決訴訟中的程序問題,以及減刑、假釋、駁回自訴等實體問題。行政訴訟裁定書主要用於解決程序性問題,以駁回起訴、準許或不準許撤訴等事項由裁定書解決。裁定書壹般采用書面形式,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應當記入筆錄。第二審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第壹審依法不準上訴或者過了上訴期不上訴的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確定非法律術語。

判決是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作出的實體性決定。壹個刑事案件只能有壹個刑事判決書,而且必須寫。

獎勵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通知用於告知壹般事項,如開庭通知。

執行是壹個訴訟過程,在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進入執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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