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利潤不低於5000萬港元(最近壹年利潤不低於2000萬港元,前兩年累計利潤不低於3000萬港元),上市時按市值計算利潤不低於2億港元。
2.其上市時市值至少達到40億港元,最近壹個經審計的財年收入至少5億港元。
3.上市時市值至少達到20億港元,最近壹個經審計的會計年度的收入至少為5億港元,前三個會計年度的業務經營現金流入總額至少為6543.8億港元。
4.新申請人的市值及證券上市時公眾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為5000萬港元。
5.公眾持股必須至少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的25%。
6.必須至少有300名公眾股東持有相關證券和實益權益。三個社會公眾股東持股數量最高,不得超過證券上市時社會公眾股持股比例的50%。
7.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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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必須是根據中國、中國香港、百慕大或開曼群島法律註冊的法人。
境內企業申請在香港創業板上市,不僅要接受香港的上市監管,還要遵守境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上市公司的監管政策
根據中國證監會《境內企業申請在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和監管指引》,申請在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境內企業必須具備
這些條件是:
經省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準,依法設立、規範經營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條件)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詳見下文)。
經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並按規定承擔保薦責任的,將優先予以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