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根據上述規定,個人不能承接建設工程的分包業務。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或分包給個人是違法的,是法律不允許的。《建築法》第二十九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壹條* * *建築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可以與總承包單位訂立建築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