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五十條地震災害發生後,抗震救災指揮部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迅速查明災情,提出地震應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並采取下列應急措施:
(壹)迅速組織搶救被埋人員,並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組織實施緊急醫療救護,協調轉運、接收和救治傷員;
(三)迅速組織修復受損的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
(四)開設應急避難場所或者設立臨時避難場所,設立救災物資供應點,提供救災物資、簡易住所和臨時住所,及時轉移安置受災群眾,確保飲用水消毒和水質安全,積極開展衛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災群眾生活;
(五)迅速控制危害,封鎖危險場所,做好次生災害的調查、監測和預警工作,防止火災、洪水、爆炸、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物質大量泄漏等次生災害和傳染病的發生;
(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