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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司法局機構職能

(壹)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市普法和依法治理規劃,指導全市依法治理工作。負責全市普通法院依法治市的日常工作。

(二)指導和管理全市律師、法律援助和法律顧問工作。

(三)管理全市公證機構,指導和監督全市公證工作。

(四)指導和管理全市人民調解、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和司法助理員工作。

(五)指導和管理全市“12348”法律服務和勞教人員刑滿釋放安置工作。

(六)指導全市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

(七)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復議、訴訟等法律工作。

(八)負責全市面向社會服務的仲裁機構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和指導。

(九)負責全市新任命法官、新任命檢察官、律師、公證員資格的統壹司法考試。

(十)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涉外和涉臺法律事務。

(十壹)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十二)負責全市政法系統的思想政治建設、領導班子和幹警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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