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導和管理全市律師、法律援助和法律顧問工作。
(三)管理全市公證機構,指導和監督全市公證工作。
(四)指導和管理全市人民調解、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和司法助理員工作。
(五)指導和管理全市“12348”法律服務和勞教人員刑滿釋放安置工作。
(六)指導全市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
(七)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復議、訴訟等法律工作。
(八)負責全市面向社會服務的仲裁機構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和指導。
(九)負責全市新任命法官、新任命檢察官、律師、公證員資格的統壹司法考試。
(十)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涉外和涉臺法律事務。
(十壹)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十二)負責全市政法系統的思想政治建設、領導班子和幹警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