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妥善保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以備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置。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欺詐與追悼會的法律基礎
詐騙罪是刑事犯罪,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違法所得應當追繳返還,被害人有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當地返還騙取的財物。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所有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國家或者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有三種方法可以恢復:
壹是詐騙案件終結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具體詐騙情況,對凍結、查封、扣押的財物進行處置,返還被害人。
二、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詐騙人返還。
第三,詐騙分子主動歸還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