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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財產有什麽特點?

信托財產在法律上有其自身的特點,它不是普通財產。《信托法》對這壹特征做了明確的表述,即它是受托人因對信托的承諾而取得的財產。也可以說,這是信托財產的特定性質,在法律上具體表現為:

1.信托財產是委托人為了壹定的信托目的而轉移給受托人的財產。信托成立後,委托人不能再直接管理和運用。

2.受托人從委托人處取得委托給他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是因為他承諾信托是依法設立的,為了某種信托目的,以受托人的名義管理和使用這種財產。在立法過程中,有人提出,以受托人名義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不可行。對於這個問題,如果根據信托的法律特征,受托人是不可或缺的,就應該使用其名稱。

3.信托財產壹旦形成,就不同於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信托財產是以信托的形式由他人管理的財產,而非信托財產則沒有這種特征。

4.信托財產以受托人的名義管理和運用,但不屬於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為了表達受托人原有財產的特征,簡稱為受托人固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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