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財產是委托人為了壹定的信托目的而轉移給受托人的財產。信托成立後,委托人不能再直接管理和運用。
2.受托人從委托人處取得委托給他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是因為他承諾信托是依法設立的,為了某種信托目的,以受托人的名義管理和使用這種財產。在立法過程中,有人提出,以受托人名義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不可行。對於這個問題,如果根據信托的法律特征,受托人是不可或缺的,就應該使用其名稱。
3.信托財產壹旦形成,就不同於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信托財產是以信托的形式由他人管理的財產,而非信托財產則沒有這種特征。
4.信托財產以受托人的名義管理和運用,但不屬於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為了表達受托人原有財產的特征,簡稱為受托人固有財產。
私人財富管理師(簡稱PWM)是指以服務人群為中心,設計全面的金融方案,提供現金、信貸、婚姻家庭、稅務籌劃、保險、家族信托、投資組合等壹系列金融服務。管理服務人群的資產、負債和流動性,滿足服務人群不同階段的理財需求,幫助服務人群達到降低風險、實現財富安全、保值增值和傳承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