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警察檢查居民身份證的法律依據

警察檢查居民身份證的法律依據

警察不允許隨意檢查他們的身份證。警察和輔警的工作範圍還是有規定的。警察照例不能單獨行動,要和警察壹起執行任務,協助警察。警員和輔警絕對沒有執法權。如果警察沒有按照身份證法的規定查驗當事人的身份證,也會受到處罰。而協警和輔警的權利就更少了,因為他們連執法證都沒有,可以拒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應當出示身份證證明身份:

(壹)常住戶口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

(二)兵役登記;

(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四)辦理出境手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未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時,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手段證明其身份。

什麽情況下警察可以查身份證?

1.需要查明涉嫌犯罪人員身份的;

2、依法實施現場控制,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

3、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突發事件,必須查明現場相關人員的身份;

4、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舉辦重大活動,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

5.依法需要鑒定的其他情形。

  • 上一篇:晉江民俗
  • 下一篇:拘留15和監禁壹樣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