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應當出示身份證證明身份:
(壹)常住戶口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
(二)兵役登記;
(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四)辦理出境手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未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時,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手段證明其身份。
什麽情況下警察可以查身份證?
1.需要查明涉嫌犯罪人員身份的;
2、依法實施現場控制,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
3、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突發事件,必須查明現場相關人員的身份;
4、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舉辦重大活動,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
5.依法需要鑒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