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司法的規定來看,公司法以他人名義掛名這家公司的身份為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是以自己的名義在公司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但未對公司實際出資的人;實際出資人是實際出資並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的人,但其姓名未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
名義股東往往與實際投資者簽訂持股協議。很多人認為這個協議無效,只是對實際投資人的壹種安慰。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事實上,持股協議或持股協議的效力與其身份無關。其效力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只要沒有違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合同。
就公司而言,實際出資人要想取代名義股東的地位,成為顯要股東,必須辦理相關股權轉讓手續。由於名義股東在法律上仍然是法定股東,實際出資人必須滿足公司只有在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請求公司變更股東。
但對於他人而言,名義股東雖未出資,但對不知情者仍是公司的合法股東,故名義股東與他人善意簽訂的股權轉讓、質押等股權處置協議(即名義股東不知情、不使用的意思表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