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任免
如果委員會中沒有專業法官或律師協會代表的支持,政治家就無法選擇自己喜歡的法官,尤其是作為權力關鍵部門的最高法院成員。
2.復審
改革方案旨在限制最高法院審查議會立法的權力,特別是明確禁止最高法院審查13具有憲法職能的《基本法》修正案。即使審查普通立法的合法性,也需要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參與,80%的法官支持否決議會法案。
3.議會否決權
當最高法院裁定壹項法案違憲無效時,以色列議會可以以665,438+0的簡單多數否決最高法院的反對意見,從而可以繼續通過。
4.政府部門法律顧問
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來自獨立機構,但改革方案委托司法部監督其人事分配,遴選機構的意見對政府和部門負責人沒有約束力,這意味著各部門可以不遵循顧問的意見,隨意任免法律顧問。
5.廢除合理性判斷。
最高法院不再有權判斷議會立法、內閣任命和政府重大決策的合理性。例如,2007年,以色列南部城鎮斯德洛特遭到哈馬斯的火箭彈襲擊。政府決定暫停對當地學校的加固。最高法院認為政府的決定不合理,要求立即恢復學校加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