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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債民法

法律主觀性:

1.《民法典》對以物抵債有哪些最新規定?

《民法典》的最新規定是:以物抵債是指銀行在無法用貨幣資金收回貸款時,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以清償債務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幹問題的意見》第301條的適用規定:“經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同意,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支付給申請人清償債務,被執行人繼續清償剩余債務。"

第二,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

確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有效性和履行應基於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壹般來說,除非當事人明確約定,債務清償期屆滿後當事人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不以債權人實際收到債務或者取得債務的所有權、使用權等財產權利為前提。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有效。債務清償期屆滿後當事人達成的以物抵債的協議,可以構成債的變更,即新債的設立和舊債的消滅;也可能屬於新債的清償,即新債的成立和舊債的並存。當代財產和解協議在履行完畢後才生效。

3.可以把實物債務轉到別人名下嗎?

可以直接過戶到別人名下,也就是之前判決中以實物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拿著法院判決書,直接在當地過戶管理部門選擇過戶。這是資產抵押執行的壹種方式。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轉讓是要收費的。過戶後,債務壹清二楚。

法律客觀性:

《民法》第394條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轉移對該財產的占有就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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