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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群租房處罰規定

上海對群租的處罰如下:

1,不符合治安消防的標準和要求。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出租人未落實相應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30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2.未達到最低出租單元、居住人數和較低人均出租面積(即群租)的,由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654.38+10萬元以上654.38+10萬元以下罰款;

3.違反者將限期整改,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上海市住宅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條。

(最低人均租賃面積和居住人數)出租居住房屋,每間房間居住人數不超過2人(負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除外),居住用戶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5平方米。前款所稱居住面積,是指原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的使用面積。

第十壹條

(集中出租管理)出租房屋集中出租給他人居住,出租房屋居住人數超過10間或者超過15人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制度,並將相關登記信息報送公安部門備案。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房屋不得出租作為單位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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