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
下列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
(壹)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請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爭議;
(二)職工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發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有異議的爭議;
(四)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雇工之間的糾紛。
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是什麽?
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和其他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
但在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勞動關系都受勞動法調整,也不是所有的勞動爭議都可以仲裁和訴訟。
勞動仲裁和訴訟手段調整的對象是依附於勞動合同或實際存在的勞動關系。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但以上六種情況不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尤其是幫工和學徒,更為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