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的個人,利用自身技能從事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未依法取得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登記的,不需要登記為市場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二條* *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三條* *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四條* *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