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管理辦法——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第十二條的理解和運用。1、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律師主張壹人以上控制公司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每個人必須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和/或間接控制公司股份的表決權;
(2)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健全且運行良好,多人* * *控制公司的情況不影響發行人規範運作;
(3)壹人以上* * *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情況,壹般應通過公司章程、協議或其他安排予以明確。相關章程、協議和安排必須合法有效,權利義務明確,責任分明。這種情況在最近三年以及首次公開發行後的預期期限內是穩定有效的,並且* * *沒有隨著擁有公司控制權的人多而發生重大變化;
(4)發行審核部門根據發行人的具體情況認為發行人應滿足的其他條件。
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律師應當提供充分的事實和證據,證明多人共同擁有的公司控制權的真實性、合理性和穩定性。沒有充分的、令人信服的事實和證據,他們的主張是不會被承認的。如果相關股東采取了股份鎖定等有利於公司控制權穩定的措施,發行審核部門可以將這些情況作為判斷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重要因素。
發行人變更最近三年持有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且變更前後股東不屬於同壹實際控制人的,視為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發行人對最近三年持有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比照前款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