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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說法,哪壹種不符合法律規定?

答案:a,b,c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以掛靠方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是* * *共同訴訟人。可見,被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是否為同壹訴訟當事人取決於當事人的選擇,因此選項A的說法是錯誤的。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名稱的,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名稱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名稱經營者的基本信息。因此,如果“夏虹小吃店”是壹個合法註冊的店鋪名稱,它應該是當事人。選項B是錯誤的。

選項C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案件如何確定當事人的問題,2017第壹次考查。根據《民事訴訟解釋》第61條規定,壹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另壹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另壹方為被告,故選項C的說法有誤,被告應為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監護人是* * *共同被告,因此選項D中的說法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是ABC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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