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並不是所有壹方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當然無效,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才能認定脅迫簽訂的合同無效。(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自始無效。(二)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但損害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本質上是壹個效力尚未確定的可撤銷合同。受害方認可的,合同有效;受害方不認可合同的,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合同,使其無效。需要註意的是,受害方也可以在履行合同之前請求法院變更合同,使其公平合理。(3)合同是否有效,最終應由法院判決確定。脅迫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往往是雙方有爭議的,壹方認為有效,另壹方認為無效。雙方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時,受害方應收集證據,通過法院訴訟程序認定被脅迫的合同無效。僅僅是口頭上的爭執解決不了任何問題。根據相關規定,合同無效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條* * *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