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制度是公民參軍和參加其他武裝組織、承擔軍事任務或者接受軍隊以外軍事訓練的壹項重要軍事制度。它隨著國家的出現而產生,隨著國家的經濟狀況、政治制度和軍事需要而變化。
兵役制度有很多種,基本上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義務兵役制,又稱征兵制。這壹制度是國家通過法律強制規定公民在壹定年齡範圍內必須服壹定年限的兵役。另壹種是誌願兵役制,也稱征兵制。在這種制度下,公民自願應征入伍服兵役,並與軍隊簽訂服役合同。履行義務兵役的士兵被稱為義務兵。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二十七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滿後,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意願,可以被選舉為士官。在現役期間表現特別優異的,經批準可以提前當選為士官。根據軍隊需要,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士官服現役實行等級服役制度。士官服現役的期限壹般不超過30年,年齡不超過55歲。按等級服現役士官和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的辦法,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