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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租賃與房屋租賃的區別

法律分析:廠房租賃屬於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活動要簽訂租賃合同,廠房屬於房屋的壹種,因此廠房租賃產生的糾紛屬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房屋租賃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間。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有約定的,為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無限期租賃;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但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為無限期租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4條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家電等室內設施;(三)租金和保證金的數額、支付方式;(四)租賃房屋的用途和使用要求;(五)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賃期限;(七)房屋維修責任;(八)繳納物業服務、水、電、氣等相關費用;(九)爭議解決方式和違約責任;(十)其他約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采取的措施。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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