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嚴禁自行其是、自行其是、擅離職守、臨陣退縮、擅離崗位、擅離職守,嚴查不服從統壹指揮調度、本位主義嚴重、不敢負責、作風漂浮、推諉扯皮、失職瀆職等行為。
三是嚴禁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查瞞報、漏報、謊報、遲報、謊報疫情數據或阻止他人報告疫情的行為,以及疫情防控中的不誠信、弄虛作假行為。
4.未經區防控指揮部審批發布,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任何形式發布、傳播或泄露疫情信息,對編造、傳播謠言者從嚴查處。
五、嚴禁組織或參加黨員聚餐,要充分發揮黨員幹部的模範帶頭作用,教育和引導不走親訪友,不走親訪友,不大操大辦婚喪嫁娶。
6.嚴禁對組織不忠誠,隱瞞個人及其親屬信息和疫情防控情況,對拒絕配合調查篩查的要從嚴查處,對造成疫情擴散或嚴重影響的要嚴肅追責問責。
七、嚴禁違反上級有關要求和規定,有其他影響疫情防控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查、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