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月3日到2月9日,這段時間是延遲復工。從法律定義上,延遲復工不屬於春節法定節假日,屬於停工期。
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2020年6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
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企業停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對於期間休息的職工,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所以延遲復工期間,如果不上班,工資按正常上班標準發放。
二、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發生過甲類傳染病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特定區域的人員實施隔離措施,同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