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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不戴口罩的整改措施

法律分析: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標準預防,進入醫療機構的各類人員應正確選擇和佩戴口罩,正確開展手衛生。醫療機構應當做好環境通風管理,落實分區管理要求,合理劃分清潔區、潛在汙染區和汙染區,區分醫務人員通道和患者通道。醫務人員的防護按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醫務人員防護技術指南(試行)》(國衛辦韓毅〔2020〕155號)執行,正確合理使用防護用品。在標準預防的基礎上,根據診療操作風險提供額外保護。當可能接觸到患者的血液、體液和分泌物時,或當產生氣溶膠時,穿戴防護用品,如護目鏡/防護面罩、隔離衣和醫用防護口罩。

法律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疫情期間醫療機構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疫情期間醫療機構的感染防控工作,把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作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開展日常醫療服務的基礎和前提。根據轄區內新冠肺炎的流行情況和區域風險等級,加強區域協調部署,毫不放松地落實感染防控的各項要求。要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感染防控工作的現場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錯誤,既避免防控不足,又避免防控過度。對於問題較多的醫療機構,要建立整改臺賬,實行限售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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