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基金的良好記錄;
(五)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具體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歧視或者排斥供應商。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是為了規範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率,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而制定的法律。
2002年6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 8月31日第十二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根據2014 8月31日第十二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