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按時繳納物業費是業主的義務。不交物業費不僅侵害了物業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交了物業費的業主的利益。業主未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屬於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中的約定。對於違約的業主,物業可以督促其交費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但電、水、暖的使用與供電、供水、供氣部門是供應合同關系。物業費是物業公司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的費用。這兩者完全是兩碼事,法律也沒有給物業公司斷水斷電的權利。
物業公司不能因為業主拖欠物業費就停水停電。這種方式侵犯了居民的權益,屬於違法行為。停水停電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業主可以依據《民法典》向物業公司主張侵權責任。
因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收取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任何額外費用。”也就是說,業主用電用水的合同主體是供水公司和供電公司,涉及不同的合同當事人。如果業主已經向水電供應公司交納了相應的費用,物業管理公司無權擅自中斷對業主的水電供應。
如果業主發現物業公司因為業主未交物業費而停電停水,可以在掌握確切證據的前提下向物業監管部門舉報,業主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