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疫情依法隔離的工資
對因法定隔離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引導企業按照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
隔離期結束後,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員工,按醫療期的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廣東、浙江等省發布的通知也明確提出,企業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按照無法提供正常勞動對待,對因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不得解除勞動關系。
2.被公司安排在家工作的,領取正常工資。
對於因疫情無法按期到崗或企業無法開工生產的勞動者,要引導企業主動與勞動者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通過電話、網絡等彈性工作方式安排員工在家辦公。
北京市明確規定,企業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要求員工在家上班的,按照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收入發放工資。
江蘇也提出,企業要求員工通過遠程辦公提供正常勞動的,應當依法支付報酬。
3.春節假期後壹個月內公司未安排復工的,按勞動合同領取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