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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拒絕合作

法律主觀性:

拒絕執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三款之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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