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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員工嗎?

法律主觀性:

用人單位在疫情期間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看解除原因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首先,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員工患新型肺炎、屬於疑似病例、與員工密切接觸或者因當地政府采取緊急措施不能及時上班而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此時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將構成違法解除,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計算兩倍賠償金。其次,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在隔離期、醫學觀察期屆滿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相應期限屆滿;在此期間,用人單位不得以醫療期滿、不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以及經濟性、結構性裁員為由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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