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所示:
故意監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與其近親屬以及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監護人。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故意監護制度對於全面保護完全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重要意義。故意監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與其近親屬以及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監護人。
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故意監護制度對於全面保護完全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重要意義。依法沒有監護資格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監護人。他們是公共監護人。
設立公設監護人,被監護人必須是依法無監護資格的人,包括法定監護人、自願監護人和自願監護人。上述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向被監護人表示監護意向的,為公監護人。
政府民政部門在監護制度中有兩項重要職責:
壹是監督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監督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二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在時,可以作為其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