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表達的兩對概念是重合的,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需要接受,非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接受。Blockx的《德國民法總論》中也有寫。
原則上,承諾與要約是相互關聯的(需要被承諾),由此引出要約與承諾的效力問題(所謂的達成主義)。在特殊情況下,也就是朱老師所說的德國民法典第65438條第151句所涉及的允諾,屬於不接受的意思表示。
如果將懸賞廣告視為合同的要約(例如瑞士和臺灣省的立法),則需要承諾,有相對人,需要相對人的承諾。
如果懸賞廣告被視為單方面法律行為,則沒有對應方,不需要接受。即使完成懸賞行為的人不知道懸賞廣告的內容,也不妨礙懸賞廣告的效力(單方法律行為)。
需要被接受?
意思表示被接受是指在正常情況下,意識形態者會向特定的相對人表示自己的意思,以達成他們之間的法律交易。因此,需要被接受的意思表示是指需要被特定的相對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當表達壹個口頭意思時,理論家必須把它的意思告訴對方,並且可以期望對方知道它的意思。當意向表達被寫出來後,思想者必須以信件的形式將他的意向表達發送給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