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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兒子因為子女之間意見不合,在不通知其他子女的情況下,將老人的骨灰安葬,是否違法?

這種行為已經侵犯了其他孩子的知情權。老人兒子的擅自行為傷害了其他子女的感情,其他子女可以訴至法院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骨灰是死者人身權的延續,處置權由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協商處理。按照相關規定,參加父母的安葬,既是義務,也是權利。其他子女也有為父母表達思念和哀思的權利,這種權利不得擅自剝奪。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不壹定都在繼承地。因此,遺產地的繼承人應當負責將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的事實告知其他繼承人和執行人。法定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或者因無行為能力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法律的這壹規定是公民、單位或者組織應當履行的義務。繼承人故意隱瞞被繼承人死亡消息的,應當以未盡法定義務論處。人民法院在審理繼承案件時,明知有繼承人而不能通知的,在分割財產時,應當保留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並確定該遺產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單位。繼承通知是繼承轉移的壹個程序。只有在知道遺產轉移已經開始的情況下,繼承人才能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產的表示,受遺贈人才能作出放棄或者放棄遺產的表示,從而使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得以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條* *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被執行人。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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