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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律變更撤訴是否屬於錯案國家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訂),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人身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毆打、虐待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非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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