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用。申請人可直接在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全市各區縣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援助。請向該機構查詢詳細地址及電話號碼,或在網上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申請援助。
(2)提交材料。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並註明以下事項:
(1)申請人基本信息;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人的經濟狀況;
(四)申請人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清單;
(五)申請人保證提交的證件和證據材料真實的聲明。
書寫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接待人員將按照上述要求在記錄中記錄,申請人簽字或按指紋確認。
2.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3、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申請人所在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證明;
4、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證明和證據材料;
5.法律援助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法律援助機構審查並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援助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1.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指定法律服務機構承辦法律援助事務,並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與受援人應當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2、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對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可以提出異議。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