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因與果”最初的概念來源於佛教。
壹:因果關系最原始的概念來自佛教:
按照佛教的說法,“因果”就是因果的結果。也就是說,我們種下善因,並不壹定馬上得到善果,只有緣分來了,才能得到善果。
比如農民種果樹,有的壹年開花結果,有的多年開花結果;命運是壹個條件,就像我們種下壹顆種子,必須給壹定的水分、肥料和溫度,才能結出果實。
第二,辯證法範疇中“因果關系”的定義;
那麽,用客觀辯證的方法來解釋“因果”,其實就是“互存”和“不同時代互存”的關系
這種不同時間共存共榮的關系,還是來源於佛教中所謂的因果關系,
佛教的“因果論”是解釋“因果論”的基礎。
再比如,種子是因,芽是果,因為種子先來,芽再發育。這是不同時代都存在的因果關系。
再比如,如果以教師為主,那麽教師是因,學生是果。相反,如果學生是主體,那麽學生是因,教師是果。
第三,法律範疇中“因果關系”的定義;
在法律範疇中,“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犯罪構成客觀要件中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造成與被造成的關系。
當壹個危害結果發生時,要確定某人是否應該對該結果負責,就要弄清楚他所實施的危害行為與該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刑事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刑事因果關系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提供了客觀依據,並不意味著解決了刑事責任問題。要使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行為人還必須具有主觀故意或過失。
法律不太懂,大概就這些,,,呵呵。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