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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食品許可經營範圍的處罰是什麽?

法律分析

超範圍經營的處罰,由原頒發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明知是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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