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判決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它可以命令保全其財產,命令其從事某些行為或禁止其從事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第壹百零壹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