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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的司法解釋

離婚財產分割的司法解釋如下:

1,離婚財產分割法規定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2.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壹方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另壹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歸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知識產權所得、財產、資本收益以及繼承或贈與的其他合法收入;

2.壹方婚前已取得的產權,如婚前預售房屋的產權、付清全部房款等,婚後將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婚前個人財產的孳息和婚前婚後個人財產的孳息;

4.壹方婚前以貨幣和股權形式存在,婚後則表現為另壹種財產形式。比如,壹方將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進行保存,股權轉換為貨幣,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格局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所以應當認定為壹方的個人財產。

綜上所述,離婚財產的分割,壹般是基於夫妻雙方的訴求,即使在法律訴訟中,也最多是平分。雙方對房產有爭議的,可以通過相關證明證明該房產屬於自己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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