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審計模式來看,風險導向的審計模式並不能有效履行舞弊審計的責任和目標,仍然存在審計風險。
(2)從審計權限來看,由於內部審計人員沒有真正的法律權力,無法使被審計單位認真對待審查。在實施舞弊審計時,難以把握審計責任的深度和範圍,容易在審計過程中超越審計權限、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導致“越權”審計的風險。
(3)從審計方法來看,抽樣審計方法下內部審計人員不可能對企業的賬目進行逐壹檢查,舞弊是故意隱瞞事實,因此審計風險更大。此外,重要業務審計難度、相關性影響、控制環境薄弱等諸多因素的存在,會使內部審計開展舞弊審計具有較大的風險,也可能形成吃力不討好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