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3.員工因違反勞動紀律被除名;
4.勞動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
勞動法律關系的特征:
1.勞動關系的主體既有法律上的平等,又有客觀上的從屬;
2.勞動關系產生於勞動過程;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是排他性的;
4.勞動關系是為了勞動而存在的;
5.勞動關系具有國家意誌和當事人意誌相結合的雙重屬性;
6.其他人。
勞動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如下:
1,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即雇主和雇員。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工會是團體勞動法律關系的形式主體);
2.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指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3.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指主體的權利義務指向的事物,即勞動法律關系的目的和結果,如工資、保險等。
綜上所述,解除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中有事件和行為,是指勞動法律規範調整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勞動法律關系的基礎,是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表現,是勞動法律規範調整的結果。勞動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勞動法律規範規定的能夠導致其消滅的勞動法律事實的結果,其中行為是指人的意誌的轉移。事件是指不以行為人意誌為轉移的法律事實,如地震、火山爆發、戰爭、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