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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法怎麽處理?

工作時間加班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安排工作或者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調解、仲裁或者起訴。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標準工時制是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下班後延長工作時間叫加班,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提供勞動叫加班。《勞動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可見,加班上限是每天3小時,壹個月內加班不能超過36小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被侵害的勞動者65438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勞動者遇到超過法定標準的加班,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他們會介入調查。如查實,勞動監察部門可依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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