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民的個人活動,特別是在住宅內的活動,除依法監視居住的人以外,不受監視、監聽、窺視。
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窺視或騷擾。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幹涉、窺視、調查或公開。
5.公民的儲蓄和財產狀況不得非法調查和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財產狀況的除外。
6.不得窺探或公開公民的通信、日記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存儲在計算機中的私人信息),不得非法收集、傳輸、處理和使用公民的個人數據。
7.公民的社會關系,包括親屬關系、朋友關系,不得非法調查或者公開。
8、公民檔案,不得非法開放或擴大知曉範圍。
9.公民過去或現在的純個人情況(如多次失戀、被犯罪分子強奸、患有某種疾病等。)已經公開的,不得收集或者公開。
10.其他任何純粹屬於私人內容的公民個人數據,不得非法收集、傳輸、處理和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2條第二款中的隱私,是指壹個自然人安靜的私人生活和他人不想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私人信息。此外,該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