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處罰法》,罰款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壹,只能由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機構行使。因此,在實踐中,公司對違規員工進行罰款是違反法律的。《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問題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平等協商確定。在執行規章制度或者重大決策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提出,由用人單位經雙方協商後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決策向勞動者公示和告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 *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其法定權限內,可以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向社會公布委托書。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